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EV-114-嘉小-69-20250327-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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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9號 原 告 黃裕勝 被 告 莊智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7號裁定移送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0元。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