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YEV-114-嘉小-7-20250210-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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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盈蓁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 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