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YEV-114-嘉小-70-20250310-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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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冠雄 被 告 官瑩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主張被告使用向其申領之信用卡在民國112年10月26日記帳消費「綠界科技-宇峻奧汀」之消費款2筆各新臺幣(下同)2萬元,合計4萬元,未為給付,而請求被告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