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YEV-114-嘉小-83-20250320-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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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被 告 黃雅竺 住雲林縣○○市○○路○段000號三樓 之2 居嘉義縣○○鄉○○村○○街00巷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小字第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301元,及其中本金53,436元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本金9,012元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 1,5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