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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8

案號

CYEV-114-嘉小-88-20250218-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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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88號 原 告 長億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全旺 訴訟代理人 林玉慧 被 告 紀品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8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 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被告係原告所管理之區分所有權 人,社區住戶每月以每坪新臺幣(下同)40元收取房屋管理費, 被告住處含附屬建物、共用部分面積共計34.1坪,被告每月應繳 1,364元之管理費。詎被告積欠自民國113年5月起至113年10月止 共6個月管理費合計8,184元,屢經催討被告均未繳納,爰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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