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EV-114-嘉小-90-20250213-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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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9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全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 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