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EV-114-嘉小-92-20250213-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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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92號 原 告 黃馥宣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為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所有人,經本院函查結果,本件帳戶所有人為張振欽。然查張振欽已經死亡,有個人資料查詢可按,張振欽既已死亡,原告起訴以張振欽為被告,顯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