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EV-114-嘉小-99-20250328-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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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黃煌文 被 告 梁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5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為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一次撥付,借款期 間自民國110年6月28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共計36個月,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目前為1.845%)機動計算,並同意隨定儲機動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倘遲延還本時,依其他契約條款第三條約定,原告得收取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4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金,尚積欠原告本金6,780元及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重要約定條款第二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