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YEV-114-嘉救-2-20250117-1
字號
嘉救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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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祝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詐騙,依指示於民國111年5月3 日10時28分許匯款新臺幣15萬元至相對人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致受有損害,始知受騙,而相對人因交付前開帳戶資料,已經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上第3號刑事判決認相對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判決有罪在案。聲請人業已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現由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154號審理。聲請人起訴,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聲請人因家庭因素,目前實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爰依前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前因受詐騙,請求另案被告賠償損害事件,經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嘉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及本院嘉義簡易庭113年度嘉簡調字第929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主張無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應可採信。復經審核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