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EV-114-嘉救-3-20250203-1

字號

嘉救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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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郭金鑫 訴訟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相 對 人 歐紋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67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附卷可稽。本院也查無聲請人有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的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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