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YEV-114-嘉救-4-20250206-1

字號

嘉救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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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高嘉宏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嘉義縣梅山鄉公所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俊謀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114年度嘉國簡調字第1號),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難認其訴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合,爰裁定准許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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