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YEV-114-嘉簡聲-2-20250212-1
字號
嘉簡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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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淑槇 相 對 人 葉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雖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3642號執 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然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免造成聲請人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供擔保後,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查:聲請人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未提起異議之訴或有其他得為停止執行之情形,業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嘉簡字第109號事件卷宗查明。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於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