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YEV-114-嘉簡聲-3-20250219-1
字號
嘉簡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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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陳志昌之債權人,債務人之資產為 債權人之總擔保,債務人未積極處分財產,減少之財產影響債權人受償,故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明瞭本院109年度嘉簡調字第686號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以釐清債務人陳志昌應分得之遺產,爰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嘉簡 調字第686號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20991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等件為憑。然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且未徵得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同意,又縱聲請人屬繼承人陳志昌之債權人,其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卷,核與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亦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