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YEV-114-嘉簡聲-6-20250310-1

字號

嘉簡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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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683號判決認 定竹崎農會分別向原告與聲請人個別投保,存有複保險之情形,竹崎農會因被告侵占職務款項新臺幣40萬元,而分別向聲請人及原告聲請理賠,考量2案間具有相牽連之情形且涉及同一法律關係,為明瞭卷宗資料,爰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26號事件(下稱系 爭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且未徵得當事人之同意,又縱聲請人屬被告鐘悅慈之債權人,其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卷,核與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亦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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