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EV-114-嘉簡聲-8-20250331-1
字號
嘉簡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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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葉温柔 訴訟代理人 葉譩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417號確認 界址事件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於111年度嘉簡字第417號111年12月6日言 詞辯論期日中,被告陳述諸多不實抗辯,然上開陳述未完整,此涉及當事人法律上利益,為使聲請人就被告不實抗辯提出完整攻防,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417號確認界址事件之 原告,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諭知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