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EV-114-嘉簡調-101-20250207-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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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劉鳳娥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栢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附民字第362號裁定移送,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簽 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 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未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簽名或蓋章,起訴不 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