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YEV-114-嘉簡調-129-20250212-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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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4,9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