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EV-114-嘉簡調-13-20250106-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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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英源 即 原 告 黃銀波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提出地政機關核發之下列資料(均應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 內容): ㈠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異動索引。 ㈡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新月眉潭段859、870、871、874、875、87 8、879、139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提出戶政機關核發,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 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得省略);所有權人如有已開始繼承之情形,應提出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 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