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YEV-114-嘉簡調-137-20250214-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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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37號 原 告 黃秋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勤妹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被告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 、更名外,其餘省略),如有共有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 部)。 三、被告如變動,提出有記載(追加)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訴之 聲明之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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