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YEV-114-嘉簡調-145-20250214-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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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黃原平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春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裁定移送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原 告主張關於機車修理費用,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 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7,585元,其中16,950元即機 車修理費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