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YEV-114-嘉簡調-148-20250318-3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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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吳佳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浩之繼承人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000 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 聲請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