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YEV-114-嘉簡調-154-20250306-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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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蕭秋香 沈逸婷 沈銘佑 沈逸達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謝宗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256,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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