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YEV-114-嘉簡調-164-20250307-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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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64號 原 告 陳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鴻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按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 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 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 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 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5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被告徐 鴻揚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之法條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核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1項定義之詐欺犯罪,且刑事判決被告徐鴻揚無罪,自 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裁判費之適用,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