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EV-114-嘉簡調-188-20250317-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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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古庭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清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7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 不合,應予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原告已經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