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YEV-114-嘉簡調-194-20250312-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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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賴玟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 及住居所地址,被告身份不詳,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通知被告,請具狀提出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地址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用6,7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6,7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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