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EV-114-嘉簡調-205-20250317-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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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吳翊柔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王淮臻、謝承哲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住居所並補 繳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應繳納二千元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1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訂。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 未於訴狀內載明請求權基礎,其調解聲明欠缺具體、明確,且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訴狀僅記載相對人姓名,而未記載相對人之住居所,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住居所、請求權基礎、具體特定之調解聲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依法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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