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EV-114-嘉簡調-217-20250327-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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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寶朕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齊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5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 不合,應予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原告已經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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