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EV-114-嘉簡調-227-20250327-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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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紀美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蘇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95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於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被告同段同小段232建號建物拆除,並將 占用系爭土地面積0.7865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又系爭土地之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此計算占用土 地之價額為23,595元【計算式:30,000元/平方公尺×0.7865平方 公尺=23,59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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