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YEV-114-嘉簡調-29-20250224-2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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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廖雅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蘇永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主張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至113年11月6 日間陸續匯款共新臺幣(下同)117,200元入相對人即被告蘇永洲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17,200元,及自補正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之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屏東縣長治鄉,有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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