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YEV-114-嘉簡調-4-20250122-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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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天民 上列原告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住居所,以及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