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YEV-114-嘉簡調-4-20250212-2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天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於聲請書狀記 載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另依同法第405條第2項規定,記載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其爭議情形。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前揭規定於聲請書狀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以及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其爭議情形,欠缺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於114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按。聲請人既未遵期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