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EV-114-嘉簡調-59-20250116-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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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佩穎 即 原 告 2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仕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75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卷附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被詐欺 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帳戶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是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其中150,000元(包含民國112 年12月4日匯款至第三人帳戶100,000元及精神賠償50,000元)部 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 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 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 ,其中15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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