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EV-114-嘉簡調-80-20250124-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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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何美蓉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翁振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草本一族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1,305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97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