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EV-114-嘉簡調-82-20250326-3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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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2號 原 告 陳建南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達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陳達的遺產管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陳達的遺產管理 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就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依原告主張共有人陳達已在 民國56年9月21日死亡絕戶,須選任遺產管理人。但是原告沒有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也沒有以陳達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定期命原告補正陳達遺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陳達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就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