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YEV-114-嘉簡調-93-20250205-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今詢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桃源映象大樓管理委員會、楊 承翰間房屋修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並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任一項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16條第1項第1款「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桃源映象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 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並不明確;對於被告楊承翰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一、請補正桃源映象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 二、請補正本件對桃源映象大樓管理委員會及楊承翰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三、請敘明可請求被告桃源映象大樓管理委員會為「訴之聲明」 之原因事實及法條依據。 四、請補正可請求被告楊承翰為「訴之聲明」之原因事實及法條 依據。 五、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