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YEV-114-嘉簡調-94-20250205-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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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林淑惠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個人資料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5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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