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EV-114-嘉簡-1-20250114-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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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敏榕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鐘敏榕以外之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本院已調得相關被 告之姓名年籍等資料,如有必要,應依規定前來聲請閱覽卷宗)。 二、記載完整之被告姓名、住所以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按被告 人數計算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