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EV-114-嘉簡-108-20250327-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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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歐陽美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柯廷豐 住嘉義縣○○鄉○○村○○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字第1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