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EV-114-嘉簡-108-20250327-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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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歐陽美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柯廷豐  住嘉義縣○○鄉○○村○○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字第1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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