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YEV-114-嘉簡-149-20250311-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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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49號 原 告 洪嘉駿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泰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鄭雅璘律師 被 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被 告 方新翔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案情複雜且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所定金額之46倍,爰依參加人之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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