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YEV-114-嘉簡-154-20250303-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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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湋庭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345,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4,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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