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YEV-114-嘉簡-206-20250319-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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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206號 原 告 林家聞 被 告 周浤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並提出 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逾期不補正,就駁回 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未表明原因事實(借款發生的時間 、地點及如何交付借款過程等,如為分次借款、交付款項,一併敘明各次時間及金額)不明確,也沒有繳納裁判費,因此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