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YEV-114-嘉簡-214-20250321-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214號 原 告 楊舒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品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裁定移 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 原告主張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修理費用,非因犯 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 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 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 000元,其中87,000元即車損修理費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