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YEV-114-嘉簡-22-20250324-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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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被 告 喻玉琦 喻孝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6,3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為新臺幣4,6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供擔保新臺幣336,371元,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喻玉琦在就讀南華大學時,邀同被告喻孝 豐為連帶保證人,和原告訂立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放款借據」,約定原告憑被告喻玉琦在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的「撥款通知書」撥款,被告共申請撥款8筆,金額總計為347,171元,而被告應該從被告喻玉琦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的次日起,按照每一學期借款可以有一年償還期間的原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㈡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從105年8月1日以後,改按照一年期定期郵儲金加百分之0.15浮動計算(原告自行吸收其中百分之0.06)。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是百分之1.685,因此,本件貸款利率按百分之1.775計算。㈢依照放款借據的約定,如果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的時候,除了願意就遲延還本部分,從遲延時起按照應繳款日的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且應該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從到期日起,利息從應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部分,按照應繳款日的本借款利息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過6個月的部分,按照應繳款日的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果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從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前項所訂利息及前項所訂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照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前項所訂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照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的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㈣被告喻玉琦在113年8月1日起沒有依約定如期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還積欠本金336,371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沒有清償,原告已在113年12月31日將被告欠款轉列催收款項,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從轉列催收款項之日加計年息百分之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百分之2.775,違約金部分則按照變更後的遲延利率計收(如附表所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就其主張,已經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108 年至111年上下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就學貸款利率表為證據,經調查與原告之主張相符。是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供本院所定之擔保,亦得免為假執行。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又本件訴訟費用是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爰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6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計算利息、違約金的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336,371元 從民國113年7月1日起到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 1.775% 從民國113年8月2日起到清償日止,在6個月(含)以內部分,按照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從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到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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