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EV-114-嘉簡-3-20250313-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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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3號 原 告 賴陳綠 賴炎生 共 同 高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王包月秀 特別代理人 王嘉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裁定移送,原 告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11款、第5項規定「關於財 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31,943元(起訴後之孳息不予併算),未逾500萬元,又兩造主要爭點在於交通事故責任歸屬、損害賠償數額,經核為該類型訴訟之常態爭議,依目前訴訟進度,尚難認案情繁雜。原告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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