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YEV-114-嘉簡-31-20250206-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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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31號 原 告 陳吉成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張至潔 邱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4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14年 2月3日書狀訴之聲明,核定為209,59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聲明第1項+聲明第2項+聲明第3項+聲明第4項=房屋課稅現值*被 告張至潔占有使用面積/房屋總面積+房屋課稅現值*被告邱建樺 占有使用面積/房屋總面積+被告張至潔自113年8月25日起至113 年9月24日止所獲相當於每月10,000元租金之利益+被告邱建樺自 113年8月25日起至113年9月24日止所獲相當於每月10,000元租金 之利益=612,500*(20.86)/133.87+612,500*(20.86)/133.87 +10,000*0.00000000+10,000*0.00000000≒95,441+95,441+9,354 +9,354=209,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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