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YEV-114-嘉簡-54-20250214-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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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5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莊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2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1月17日調解程序筆錄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4,0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係減縮訴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13日起陸續向原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及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電信)申辦如附表所示門號,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及小額付費,並積欠如附表所示金額,嗣遠傳電信及台灣大哥大電信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乃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而附表所示債務中電信費請求權部分,經被告抗辯已罹於時效故不請求,但專案補貼款與小額付費金額,其請求權之時效應為15年,故原告仍得依此請求附表所示專案補貼款102,597元與小額付費1,41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0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於起訴狀所列計算之金額不爭執,但主張附表 所示所有債權請求權均已罹於2年時效,被告得拒絕給付等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遠傳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收據、遠傳電信電信費帳單;台灣大哥大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行動上網七日試用申辦須知、加掛同意書、電信費繳款通知、專案補貼款通知書、台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94頁)為證,被告僅主張時效抗辯,對前開事實並未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 得拒絕給付;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44條1項、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同法第299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7條第8款定有明文。所謂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蓋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予較短期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55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就固體、液體及氣體之外的各種能源,諸如熱、光、電氣、電子、電磁波、放射線、核能等,在技術上已能加以控制支配,工商業及日常生活上已普遍使用,倘有頻繁交易且有從速確定之必要者,自應順應社會變遷,就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規定「商品」為適度擴張,無限定為有體動產之必要。而電信業者既以提供行動通信網路系統發送、接收、傳遞電磁波之方式,供其用戶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網路訊號,並基此向其用戶按月收取通話費、上網費、月租費,則該行動通信網路系統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上供給之「商品」,且現今社會行動通信業務蓬勃發展,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認電信業者所提供予用戶之行動通話網路系統,亦為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有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經查:1、附表所示專案補貼款部分:(1)從遠傳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1所示門號之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其上約定:「本專案生效後30個月不得退租、取消或調降費率,倘有上述情形需繳交專案補貼款NT$15,000。實際應繳之專案補貼款以本專案未到期之日為單位,按合約總日數比例計算。合約未到期之日數自解約當日起算,計算公式:專案補貼款×(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總日數)=實際應繳納專案補貼款」。(2)從台灣大哥大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2所示門號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其上約定:「1.本專案補貼款應依下列規定計算:本專案終端設備補貼款:【$28,500】。2.【實際補貼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實際應繳補貼款。」。(3)從台灣大哥大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3示門號大哥大續約同意書,其上約定:「1.本專案補貼款應依下列規定計算:本專案終端設備補貼款:【$29,000】。2.【實際補貼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實際應繳補貼款。」。(4)從台灣大哥大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4所示門號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其上約定:「1.本專案補貼款應依下列規定計算:本專案終端設備補貼款:【$26,500】。2.【實際補貼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實際應繳補貼款。」。(5)從台灣大哥大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5所示門號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其上約定:「本人若違反專案規定或提前解約,應依以下規定及表格支付補貼款:實際補貼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實際應繳納補貼款,終端設備補貼款11,000元」。(6)從台灣大哥大電信與簽訂附表編號6所示門號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其上約定:「本人若違反專案規定或提前解約,應依以下規定及表格支付補貼款:實際補貼金額則以違約時,綁約未到期之日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補貼款×(綁約剩餘日數/綁約總日數)=實際應繳納補貼款,終端設備補貼款15,500元」。(7)可知上開附表所示門號之專案補貼款,實係指「違反專案規定或提前解約」而以「未到期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之補貼款。是上開約定條款之用語,既稱為「補貼款」,而非「違約金」,則依文義解釋,即不足以逕認屬民法第250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另自現今社會電信商業發展之現象以觀,電信業者因競爭下所發展之商業模式,多以約定一定期間向消費者「綁約」提供上開服務,並提供因「綁約」而得減免每月電信費,抑或得免費取得專案手機所有權或得以優惠價格取得專案手機之所有權。就此,電信業者亦多約定,倘消費者於約定一定期間內解約,則消費者必須支付電信業者以「固定金額」乘以「約定期間剩餘天數」為比例之「補償款」,是自對消費者保障及契約合理解釋之角度以觀,該「補貼款」實際係屬消費者補貼電信業者因消費者「綁約」而取得上開每月電信費之優惠價格,與消費者若「未綁約」而每月支付電信費兩者間之差額,核其差額(即「補貼款」)之性質,仍屬電信業者販售「電信服務」或「手機所有權」等「商品」之代價,此自與違約金係為懲罰違約者,抑或作為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總額預定之性質,顯有不同。因此,原告主張專案補貼款,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時效等語,尚非可採。應認上開補貼款屬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為當,而有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2、小額付費金額部分:觀諸該小額付費金額之內容為「GooglePlay商店消費」等情,此有上開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為證,是其性質上皆屬於電信公司所提供之商品服務,依前所述,此部分之請求權,亦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規定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原告主張此小額付費金額,應適用15年之時效規定,自有違誤。3、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繳納附表所示補貼款及小額付費款項。而上開款項於105年1月至105年8月被告未依約時得以請求,此有原告提出上開遠傳電信費帳單、台灣大哥大電信費繳款通知、專案補貼款通知書、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可佐,是原告之請求權依2年之時效計算,至遲於107年8月其請求權即已罹於時效。惟原告於時效完成後始受讓上開債權,自應同受拘束。茲原告遲於113年12月11日始具狀向本院起訴,此有原告起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原告復未舉證於此之前有何時效中斷且重行起算之事由,是被告抗辯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乙節,應屬可採,則其執此拒絕給付,自有理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 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 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編號 電信別 門號 債權讓與金額 (新臺幣) 讓與日 電信費 (新臺幣) 補貼款 (新臺幣) 小額付費 (新臺幣) 1 遠傳 0000000000 18,725元 110.12.09 4,606元 12,979元 1,140元 2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39,000元 109.08.05 14,329元 24,671元 3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35,630元 109.08.05 16,217元 19,143元 270元 4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37,672元 109.08.05 12,007元 25,665元 5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1,886元 109.08.05 4,941元 6,945元 6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8,292元 109.08.05 5,098元 13,194元 合計 161,205元 57,198元 102,597元 1,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