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EV-114-嘉簡-63-20250313-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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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被 告 簡瑞廷 簡孝安 簡欣怡 簡榮池 簡素綿 簡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債務人即 被告簡榮池與其餘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屬無償行為,害及原 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依原告 提出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41716號債權憑證,其對於被告簡榮池 之債權額,截至民國114年1月20日即本件繫屬前1日止計算之本 金、利息、執行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463,924元(計算 式如卷內試算表);依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告簡榮池按遺 產法定應繼分5分之1可得價額為260,823元(計算式:1,277,820 +9,088+17,210=1,304,118,1,304,118*1/5≒260,823,元以下不 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低之後者核定為260,82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未 據原告繳納,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71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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