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EV-114-嘉簡-65-20250123-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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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5號 原 告 黃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0號裁定移 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 原告主張關於機車毀損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 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 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新臺幣(下同)2,780元即機車毀損部 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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