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YEV-114-嘉簡-79-20250210-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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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9號 原 告 王軍凱 被 告 林楊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原 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萬元及支付 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9,8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尚應補 繳19,31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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