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EV-114-嘉簡-90-20250207-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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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90號 原 告 王為勲 被 告 黃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 3年度斗簡字第454號裁定移送管轄,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9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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